编者按:为推进各地医保部门更好对接落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统一规范价格项目立项和定价基本思路,现就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出立项指南解读辅导口径,供各地医保部门学习参考。立项指南解读辅导是立项指南层面的解释解读口径,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各地医保部门可参考解读辅导,围绕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立项、定价、映射关系等作出解释解读,医疗机构收费以本地区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准。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
(第3期)
1.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如何界定?
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学科”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规定的诊疗科目为准。
2.临床量表评估中的扩展项“人工智能”能否按评估条数加收?
临床量表评估的主项根据评估条目数量分档收费,主要考虑到随着量表评估条数增加,评估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资源消耗也相应增加,应用人工智能的临床量表评估,按照主项的分档标准收费即可。例如,假设某省医保部门制定的“临床量表评估费(自评)”政府指导价为100元,乙类加收30元,丙类加收50元,丁类加收80元。人工智能辅助作为扩展项,测评条数为120条时,符合丁类加收条数,应收取180元。
3.临床量表评估中的“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的计价单位”如何确定?
评估结论指能够满足诊断要求的结论。例如,为诊断患者精神状态,量表评估结果为焦虑伴躁狂,应视作同一个评估结论;再如为诊断患者运动功能和言语功能,通过量表得出的结论,可视作两个评估结论。
4.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引流管护理、造口/瘘护理等项目计价单位为“管·日”“每造口/每瘘口·日”,门诊治疗完成护理操作,能否收取该项目?
可以。上述项目计价单位所称的“管·日”是指:单个管路全天的护理服务,门诊提供该项服务的,也可按此项收费,同一天同一根管路多次护理的,仅按“管·日”收费一次。
5.“精神病人护理”能否与“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可以。除立项指南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专科护理可以与专项护理、分级护理同时收取。
6.“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能否与“压力性损伤护理”同时收费?
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主要是通过减少机械力、促进修复,解决潜在或高风险的缺血性皮肤损伤。“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中的皮肤护理主要是通过建立皮肤屏障,帮助未成熟皮肤预防刺激与感染。
7.“重症监护护理”能否收取“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等其他专项护理?
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理等可据实收费。
8.新生儿护理与重症监护护理能否同时收费?
不可以。“重症监护护理”已设立儿童加收项,新生儿护理指的是为健康新生儿提供的各类照护服务,患病新生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应按“重症监护护理-儿童(加收)”收费。
9.患者在普通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如何收取护理费用?
患者由普通病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患者在重症监护病房和普通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当天分级护理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收取。
10.如危重症、早产儿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陪护的病房,能否收取“免陪照护费”?
医疗机构出于管理需要,规定危重症、新生儿、早产儿、精神病、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等病房不允许患者家属陪护,不得收取“免陪照护费”。
11.按乙类管理的传染病能否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医疗机构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应以满足价格项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要素为前提,即传染病为国家疾控部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隔离条件满足技术规范所称的单人收治等要求。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不得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12.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有“喂食”,能否同时收取“肠内营养输注护理”?
“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的“喂食”指生活照护范畴内的喂食,“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属于专项护理,可以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13.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产生压力性损伤,能否同时收取“压力性损伤护理费”和防褥疮气垫(床,褥)材料费用?
不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价格构成明确包含“采用敷料等支撑面减压保护”,防褥疮气垫(床、褥)属于起到减压保护作用的支撑材料,不再单独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相关产品。
14.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可否分别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
不能重复收取。同一管路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15.护理类立项指南未明确的“吸痰护理费”“呼吸机吸痰护理费”是否停用?
现阶段可以收费。各地原有“吸痰护理费”“呼吸机吸痰护理费”等价格项目将在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统一规范,在立项指南印发前,各地可执行原有价格政策。
16.“气管切开护理费”能否与换药同时收费?
不可以。“气管切开护理费”价格构成中已明确包含“更换敷料及固定物,必要时行气道给药”,各地原有换药价格项目不得与“气管切开护理费”同时收费。
17.护理过程中,护理人员开展的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能否按临床量表评估收费?
分级护理价格构成中已经包含评估事项,且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生活能力评估等评估事项属于护理人员观察患者病情、评估护理等级的必要操作,已通过分级护理价格水平体现资源消耗,不再以“临床量表评估”的名义额外收费。
18.“重症监护护理费”单独明确不含监测项目费用,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分级护理是否包含监测项目费用?
不包含。立项指南明确界定护理、监测、治疗等医疗服务事项边界,各类护理类价格项目中均不含监测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可按项目据实收费。
19.门诊患者病情需要,需留观一段时间,应如何收费?
如门诊患者在留观期间,医疗机构确实提供相应护理服务,可考虑按病情收取分级护理费用,当天转住院的,不得重复收取分级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