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院志:荣军接收、分散与安置篇
发布时间:2021-07-15 16:55:30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第三章 荣军接收、分散与安置





第一节 疾与老年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

一、残疾与老年军人的接

残疾与老年军人的接收,自建院以来,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

1949年冬,以二十名重残军人为基础开始建院,建院初期,因战争需要,上级未明确规定接收对象的条件,入院者绝大多数是身经百战的老红军、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同志,1950年底共47人。

从1951年起,上级规定了接收对象的条件,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决定,主要接收对象是: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负伤治愈后不能归队,又不能转业回家生产的革命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军人和年满45岁、5年以上军龄、大部或全部失去生产与工作能力,而又无家可归或有家不愿归的老年军人。当年入院510人。

随着院规模的扩大、办院经验的积累和战争形势的变化,国家办院方针和接收对象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54年华东民政局对教养工作颁布了新的实施办法,对接收对象提出了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对接收的老年军人年龄增加五岁,军龄增加三年。到1954年底,共接收1169人。1955年接收172人。

1956年至1963年期间,内务部和省民政局先后颁发了《加强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整顿工作方案》和“接收残废军人的方法”。对接收对象的条件进行了一些变动,规定主要接收特、一等伤残和无家可归又无人赡养,基本上失去劳作能力的二等甲级残疾军人;在部队服役15年,满50岁,失去劳作能力的老年军人;患慢性疾病,年老体衰,丧失劳作能力,复员后又无人赡养的正排级以上干部并立有特等功的人员,以及为部队服务,相当于特、一等伤残未取得军籍的人员;经省厅批准的教养人员。同时决定,教养院可附设一个单位,负责接收部队中暂时不便处理回乡的一般残疾军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养,再处理回乡。规定接收方法可采用在部队医院治疗后,尚需长期疗养的荣誉军人,由部队派人护送入院。分散安置后的乙等以上残疾军人因伤病复发,经本人要求,省厅批准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派人护送入院。在此期间共接收荣誉军人641人。

建国后,残疾军人的接收和分散安置因伤病复发重新收回人数多于分散安置离院的人数,住院者中多数进入婚育期,并生儿育女,院人口不断增加,规模膨胀。1964年内务部决定整院,重申休养院的性质和任务是国家为重残军人休养治疗而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接收不便分散安置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入院,长期休养或者供养终身。此后,接收对象是:因伤残后遗症,经常需要医疗处理、生活需人护理,回乡安置家属不便照顾或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对已经入院并批准给予抚养金待遇的体弱多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等甲级以上残疾军人和老年军人,要求继续留院的,可以留院休养,今后不再接收。

1975年前,凡需入院治疗休养的残疾军人均直接从部队接收。他们退出现役后,即转入院休养治疗,户口和粮油供给关系由部队介绍来院,在院登记注册。1976年4月安徽省召开民政工作会议,确定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已分散安置在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伤残复发需住院治疗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报请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者持介绍信入院。从1985年起,民政厅将批准权限下放到院。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需来院休养治疗时,由本人向当地民政局报告,再由民政局填写病情证明和院联系,院审查批准,发入院通知书,休养人员持入院通知书入院休养治疗。对部队中的伤残人员,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确定,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先复员回乡,再由原籍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入院手续。院视患者具体情况确定长期或短期休养治疗。截止1985年底,院共接收残疾、老年军人2610人。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分散多年的重残荣军的关怀,使他们的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在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在保证服务好在院休养员治疗护理的前提下,1985年9月扩大接收了十二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二等甲级以上残疾军人,来院进行四个月的短期疗养。

2000年6月由我院具体承办,省民政厅在我院召开了全省部分市县民政局局长座谈会,共有14个市县民政局长、优抚股长参加,李宏塔厅长出席,着重就住院休养员伤残抚恤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治疗费用的保障等与休养员切身利益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并统一了认识,受到了休养员热烈欢迎。

2000年以后,院新接受的休养员均较为年轻,多为因公或因病致残,多数休养员直系亲属均健在,在院休养对于休养员本人在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方面均远优于其在家或在地方医院。

2005年院疗养一科接收四级以上残疾荣军60人次,平均床位数35张以上。2008年院专门组织人员到宣城、阜阳、全椒等20个市县民政局,帮助在院休养员解决个人切身利益问题。休养员在院人数在2010年后常年保持26人左右,逐渐稳定,其余休养员在院休养时间短则3个月长则半年。2015年全年收治四级以上残疾荣军32人次,固定人数26人,月最高床位31张,为休养员会诊36次,护送外诊2人。2016年因院区搬迁等因素住院休养员有所减少。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短期疗养

2004年我院与周边省份荣军医院、荣康医院相互取经交流逐渐增多,在交流中了解到山东、浙江等省荣军医院、荣康医院对四级以下在乡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有关情况:短期疗养工作各省做法不一,长的每期3个月,短的每期8天,各有特色积累了很多经验。2005年上半年院组织三批调研小组赴湖北,河南,山东,江西,浙江,四川,广东七省考察。各调研小组回程后将考察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汇总成一篇《把温暖送给更多优抚对象》—七省接受二等甲级伤残以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调查的考察报告,提交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等部门。考察报告获得高度重视,当年省民政厅下拨专款启动我院短期疗养业务。

2005年7月疗养二科组建完成,将西院原有房屋重新粉刷、油漆,增加走廊,顶棚装饰,改造面积705.80平方米,新建房屋183.56平方米。各疗养套房新建了室内洗漱、卫生间。对院区371.75平方米路面,进行了平整和通连,铺设了彩色水泥六角地砖。活动区域内,修建了甬道,开辟了花坛。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7月22日至8月23日正式接待首批抗日老战士入院疗养。首批40人,平均年龄79岁,当年开办五期,共接受了185名老战士来院疗养。

2007年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明方来院慰问调研
短期疗养每期30天左右,第一周安排欢迎会及身体检查,以后各周依次安排桐城本地参观游览,座谈会,棋牌比赛,观看革命题材影视作品,重温军旅时光,最后两周组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让老战士们在桐城和安庆(合肥)两地参观文化古迹,浏览市容,欣赏改革开放带来的城市新面貌。每期由院业余演出队为老战士们演出一场,各地民政局在老战士们疗养期间均会派人来院慰问。按照来院季节不同,分别给疗养老战士每人发放军服或军用绒衣裤一套,提供零用钱,满足个人生活习惯。短期疗养的老战士,年龄最大的92岁,年轻的也有60多岁。他们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各人嗜好不一,性格有别,为此,根据个人习惯,制定好每餐食谱,针对老人缺牙、消化功能弱等特点,烹制到位,硬软度合适,分餐食用。

短疗老战士就餐

老战士们一入院即组织入院教育,加强他们的集体意识,学习卫生保健常识,培养卫生习惯,对听力差者,提供助听器;行动不便者,配好拐杖。就近安装电话,保障每位老战士免费和家人通话。疗养二科同志推行整体护理的服务理念,每日及时清理卫生,擦抹床席,喷洒药水,杀灭蚊蝇;收集换洗衣物,做好标记,洗净叠好发还给个人;分好饭菜,送到各人手上。对患病者,协助洗漱、饮食,有的老人要一口口喂饭。部分性格孤僻的老人,要进行心理疏导,逗其开心。洗澡时先调试好温度,防止烫伤。外出购物时,有专人陪同搀扶。病情较重的转移到内、外科治疗。每期安排一名主治医师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医疗查房和会诊,使老战士们有突发疾病的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已存在慢性疾病的得到缓解。出院时对仍需治疗的老战士,配备一定量的药品,保障他们回到家乡后续治疗得以有效衔接。不过一年,疗养二科室内挂满了来院疗养的老战士们赠送的锦旗和感谢信。省领导曾多次莅临我院慰问在院短期疗养老战士,令老战士们激动不已。

医务人员给短疗老战士读报

医务人员为老战士服务
疗养二科病房几经搬迁,从最初的西院搬迁到临近的相府宾馆楼,后又搬迁至院大礼堂南侧。

从2006年起疗养二科每年安排6至10批在乡老复员军人来院短期疗养,每批40人左右。2016年因院搬迁等因素,短期疗养工作停办一年。

组织老战士外出参观

业余演出队为老战士演出

三、医疗巡诊工

2009年依据民优函[2009]167号文件,8月我院组织巡回医疗队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开展巡回诊疗和随访工作。当年分别赴阜阳、亳州等市18个县(区),为六级以上在乡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开展医疗服务。巡回医疗队携带药品、B超、心电图、便携式X光机等检验、检查设备深入乡镇社区、光荣院等,为510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健康体检并提供体检报告,发放药品,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体检活动受到当地民政部门和优抚对象的热烈欢迎,当地媒体及时给予了相应跟踪报道。

2012年民政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巡回医疗活动。自巡诊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每年分上下半年安排4至6批巡诊队伍,奔赴各地市县,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医疗。每次巡诊,院安排工作人员14名左右。每至一地,巡诊队员们简单熟悉环境后安顿好仪器设备,上午7:30左右即开始体检,工作至中午完成体检任务后,又紧张的出具体检诊疗报告,下午又马不停蹄赶往下一地点。诊疗项目相对固定,为满足一些特殊服务对象的需求偶尔增加五官科和心理、精神咨询诊疗。仅2015年就对全省六个地市17个县区共680多位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了体检,针对病情进行治疗及发放药品。

四、精神病患者的接收

我省复退军人中精神病患者较多,而省民政系统所属的收治精神病患者医院只有一所。且精神病患者住院时间一般较长,床位周转率低,使一些患者不能及时入院治疗,给患者本人带来痛苦,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1984年7月,省民政厅指示,在我院做好休养员治疗护理工作基础上,利用多余闲置病房、床位,挖掘潜力,添置必要精神病诊治设备,增设精神病科,收治精神病患者,以利缓解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入院难,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的状况。为此,院调整、改造了病房,购买、制作了医疗、生活必需设备,抽调了二十二名医生、护士、护理员、行管人员,于同年十月正式组建了有六十张床位的精神病科。

精神病科组建后,院为医、护、管理人员举办了三个月的短期培训班,学习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护理和管理以及保护与急救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在医护人员掌握一些理论知识后,院又安排他们先后赴怀远、上海两家精神病医院临床学习、进修半年。更用互教互学、在干中学的办法提高他们的医疗、护理与管理的能力。

在基本具备接收病人条件后,从1985年6月15日起正式收治安庆地区范围内的精神病患者。到1985年底,共收治患者96人次。治疗中,以药物治疗为主,辅以工疗、娱疗,适当调剂生活,使多数患者病情有了缓解、好转。由于开办精神病科,我院的床位利用率由1984年以前的33%上升到1985年底的80%,每张床位经费的占有额由原来一万一千元减少到1985年底的三千四百元,降底70%。为方便患者和扩大精神科门诊,1987年院在门诊部增设精神科诊室。其后开设的女精神科病解决了部分院职工学医学护子女的就业问题。到1995年时男精神科全年收治159住院人次,女精神科全年收治119人次。

精神病员下棋
精神病员打乒乓球
精神科开办时省民政厅规定我院须接受池州、安庆两市优抚精神病员患者。随着精神科逐渐壮大,院开始接受铜陵市、黄山市所属优抚精神病员来院治疗,收治范围有所扩大。

2004年院开始改造住院病区,调整了男女精神病区用房,两科病房均由平房改造,回字形结构,出口设置两进防护门,加高了围墙,但设施依然较为简陋。此后每年男精神科收治优抚精神病员46至60人之间,优抚病员和社会病员合计最多超过百人。女精神科收治人数约为男科一半,大多为社会病人,优抚精神病员曾收治过1名。

2007年男女精神病科更名为精神一科和精神二科,随着两科收治病员量逐年增加,随着病员量增加,安全问题成为头等大事。为此,院加强了对两科的管理,病房增设监控设备,设施有所改善,逐渐使两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彰显,精神一科、二科医疗创收额长期排在全院临床科室第一名和第二名。

2016年9月因医院搬迁,而新院区精神科病房尚未建设,于是暂时关闭精神科。优抚精神病员大多转移至怀远荣军医院,其余社会患者均出院或者转院。


第二节 休养员、遗属的分散安


我院从1951年开始,根据上级指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分散安置休养员、遗属工作,按各个时期分散对象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51至1963年,分散安置的主要对象是国内大规模的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一大批负伤致残转入我院暂时疗养的二等甲以下休养员,以及少数自愿要求分散安置的单身特、一等休养员。

1964年至1976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对象是符合住院条件,而在院结婚,生儿育女的成户休养员和家属以及遗属。

1977年以后为第三阶段,亦为个别分散安置阶段,主要分散安置的对象是个别特、一等成户休养员和少数遗属,以及要求回家结婚的单身特、一等休养员。

三个阶段共分散安置单身休养员2347人,成户休养员219户,家属、小孩710人,遗属18人。他们分别分散安置在安徽、江苏、山东等六个省,七十个县(市)的城镇或农村(详见各阶段分散安置一览表)。

建院初期,因国内大规模的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党和政府将大批负伤致残的同志和部分不适应继续留在军队工作的老年军人(部分为非安徽籍同志) ,送往我院暂时休养治疗,使院人口骤增, 1951年在接收对象中对199名二甲残疾者办理了转业、回乡、转荣校学习等手续。

1953年内务部召开了华东军区第一次荣校、教养院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单身二等甲以下残疾、有工作能力的休养员,进行转业、复员。由于国家建设对人的需求,多数同志由地方安排工作,少数分散回原籍安置,部分转荣校学习。对分散安置的均发给安置费。1951年至1954年间我院用转业、复员办法共分散安置了1500人。对丧失工作能力的重残及老年军人仍留院休养治疗。1958年,上级部门推广河南休养院组织残疾军人发展福利生产经验,院开展群众性的福利生产和文化娱乐活动。经民政厅同意,又从分散人员中召回部分有技艺的同志,少数分散回乡后生产有困难的人员也被批准连同家属召回,在此期间加上接收从部队复员的残疾军人,到“文革”前,院人数最多已近二千。斗转星移,住院残疾军人绝大多数先后结婚,生儿育女。因此领导精力往往被休养员家庭矛盾所缠,无心顾及休养员本身的利益,影响了休养员的身体健康,模糊了休养院性质和办院方向。鉴于这种状况,为了端正办院方向,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院再次进行了分散安置工作。对不符合休养院接收条件的二等甲级以下残疾军人,原则上一律动员回原籍安置;对符合住院条件的特、一等单身伤残军人,本人迫切要求分散回原籍安置,本身条件许可的,亦予同意。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原则上回原籍县(市)的城镇和农村;残疾重的同志,按照1964年“内发字22号”文件规定,一般可照顾安置在医疗、交通比较方便的集镇或县(市)城安家。这些同志分散安置时,由院派人同地方民政局联系,协同当地民政局办理有关事宜。从1955年到1963年,转业、复员了二等乙以上单身残疾军人847人,连同1954年前分散安置人员,共计2347人。

1964年,民政部召开了全国优抚事业单位工作会议,并发了《纪要》,提出了进一步端正办院方向问题。为了落实《纪要》精神,从当年开始,继续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分散安置工作。这期间分散的主要对象是已在院结婚、生儿育女成户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家属、子女以及休养员遗属。分散安置的原则仍按“(64)内发字22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外,为照顾分散安置休养员和遗属的实际利益,对随同休养员一起分散安置的家属、子女,有正式工作的办理调动手续,并安排到同原单位所有制性质相同的工作单位;无工作的家属、子女,积极同接收地的政府部门联系,给予照顾安排。家庭用具,按照省局规定的标准配给(详情见后)。凡是原籍老家有私人房屋的,如需要维修,由接收(县)市帮助修理;无私人住房的,在现有公房中调剂;现有房屋不能解决住房的,给予新建。分散安置对象配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休养员本人30平方米,家属10平方米,子女每人5平方米,孤身遗属不少于3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城乡有别,为40至100元不等,由民政厅下拨经费,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兴建和修缮,享受的待遇略高于院内。特一等伤残军人分散安置后,仍继续享受抚养金待遇,抚养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期发放,粮、油、棉等供应仍按在院供应标准不变,接收地区生活资料供应标准高于在院时供应标准的按高的标准执行。在农村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所在社、队给予工分优待。遗属分散安置后的定补费和多子女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在院标准,由院直接介绍给接收单位发给。1964年至1976年间,分散安置成户休养员191人,家属小孩622人,遗属15人。

1977年以后,住院休养员人数减少,且多为重残,分散对象为少数尚未分散的特、一等成户休养员和要求回家结婚的单身特、一等休养员以及遗属。这一阶段本着稳妥的原则进行分散安置,即成熟一户走一户,成熟一个走一个,不急于求成,并为要求分散但条件暂不成熟的同志创造有利的分散条件。分散安置的方式、方法,与前期略有不同,安置地点以原籍县(市)城为主,凡要求分散的,由休养员自已同原籍县(市)民政局联系,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本人打报告,院研究同意后,呈报民政厅批准,批准后由院派人同接收县民政部门联系,办理有关安置事宜。建房的标准和方法、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口标准,不同时期的同类房屋建筑标准、建筑面积(含购建房土地)折算,一般为5至6千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建筑木材按每10平方0.4立方指标下拨,所需经费、木材指标,由民政厅下拨。其他建筑材料和施工,由安置的县(市)负责,家属和未成年子女系农村户口的批准转为商品粮户口。对家属和子女的工作,由接收地有关部门给予安排。1977年至1985年间共分散安置了28人,家属小孩88人,遗属3人。

1985年休养员大规模分散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1993年分散安置了6名休养员,为1985年后分散人数最多的一年,其后数年有少量休养员分散安置。供给关系在院休养员仅数人,在院休养员大部分为分散回各地后因残情复发,重新回到我院休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第三节  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与管理

安置和管理好老干部、老工人离退休后的生活,体现着党和国家对老干部、老工人的关怀、爱护和尊敬。我院对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始终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很好地安排照顾,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使他们颐养天年,健康长寿。

1984年前,院没有老干部管理的专门机构,离退休人员由休养所代为管理,并负责帮助其解决平时生活中的困难。随着离退休人员增多,为加强管理工作,1984年底,经民政厅批准,成立了老干部科,配备科长1人,照顾员1人。主要负责组织、管理老干部、老工人离退休后的集体生活,并帮助他们解决平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始于“文化大革命”以后,采取院外安置和院内安置两种方式。对于院外安置同志,根据政策规定、本人要求安置于城市或本人原籍所在地的,符合住干休所条件的,由院联系安置于干休所;回原籍或院外住地安置的,按政策规定核拨房屋修缮费,整修好住房,联系好管理的接受单位。在院内安置的,由院负责办理离退休手续,交由老干部科管理。到1985年底,在院内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共三十人。

离退休老同志安置落实后,院外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实施管理。院内安置的由老干部科具体落实,政治上根据各人享受待遇的不同,定期阅读应阅读的文件。身体残疾、年老体弱、行动有困难的同志,由老干部科负责送阅,或在其领薪时请到办公室阅读。需集体传达的文件按时通知他们参加。同时建立有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制度,使老同志在离退休以后仍然能心系党和国家的事业。

对离退休同志生活福利待遇略为从优,离退休前住房条件较好的,仍住原房屋;已破旧或成危房的,在他们离退休后给予维修或调整。全院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普遍比较宽敞,通风采阳。对一些残疾重、患有老年病、慢性病的离退休人员,特殊需要的有计划的给予解决。离休干部秦接印同志一目失明、一目只有0.2视力,不能阅读文件、报刊,1983年院为其购买一只半导体收音机,秦接印同志借此收听新闻、音乐。离休干部王荣贵同志患肺气肿,天寒时呼吸困难,院为他装了一只烤火炉并增加了烤火煤的供应量。

为保障离退休同志欢度晚年,院建立了一年一次的身体普检制度,对在院内安置的老同志患病本单位诊治不愈的、院及时派车,并派专人护送到外地大医院检查治疗,在节日和平时的物品供应上,均给予他们优先照顾。

最初国家离休干部特需费为每人每年150元标准,院根据上级的指示,特需费为专款专用:1984年前,三分之二分两次发给个人,三分之一由院掌握使用,用于召开茶话会、订阅报刊、杂志、慰问生病住院同志和个别特殊困难的老同志的生活补助。1985年国家规定发书报费后,特需经费全部发给了个人。

为丰富离退休同志文化生活,1983年院修建了30平方米的老干部活动室,配有条桌、方桌、茶几等,1984年和1985年又相继购置了三人沙发、单人沙发、藤椅和麻将、象祺、扑克牌等娱乐活动用品,订阅了近二十种报刊杂志。老干部科成立后,还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如看电影、录相、文艺节目,收听老年同志保健讲座录音等,使离退休老同志除在家庭中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外,又在集体活动中陶冶情操,怡情养性。1987年底在原活动室北侧修建了115平方米老干部活动室及附属道路和围墙等,购置乒乓球桌,康乐球桌等文体器具和家具,活动室位置安排在家属生活区,离退休职工在此活动十分方便。2003年院将原食堂改造为活动中心,在活动中心旁改建面积近百平米的老干部活动室,设置了图书室。

2001年老干部科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到苏南旅游,通知一出,应者甚众。从此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老同志外出参观形成惯例,先后组织到浙江、江苏、海南、北京、江西以及安徽省内各景点旅游,一直延续至今。

2005年“星光之家”项目竣工,项目主要用于老干部活动室的改造,配置了多套组合健身器械和各类报刊杂志书籍,设置了休息室、阅览室,离退休老同志经常在活动室聚会、聊天,阅读、下棋。

2006年起随着医院创收增多,院结合“温馨工程”开始给离退休老同志发放健康保健金,分为60岁以上和70岁以上两个档次。春节、端午、中秋三节,依例发放实物福利。院宿舍区尚余10余套废旧公房,居住者以退休老职工和遗属为主,不少房屋已经属于危房,不适合居住,自90年代后期院总务部门年年对老旧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房改后亦是如此。

2016年底离退休老同志人数已近百人,退休后投靠子女者甚众,居住地也不限于院宿舍区,逐渐分散,每年组织体检和外出参观是老同志聚会最集中的时刻。不少医护人员退休后由医院返聘。部分退休职工上老年大学,学费亦由院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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