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2-03-21 17:00:20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安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现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皖医保秘﹝2020﹞132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试行)》(皖医保秘﹝2021﹞36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2﹞34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安庆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 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和待遇付。


三、慢特病门诊报销的年度起付标准:


1.职工医保慢特病为500元;


2.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为400元,特殊病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最高不超过700元,同时患有慢性病与特殊病的,年度内计一次起付线,最低不少于400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同时认定有两种慢特病的参保人员,报销限额在最高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500元,患三种及以上慢特病的,再增加1000元。同时患有慢性病和特殊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相应慢性病病种政策报销。


四、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医保医师要严格认定、合理诊疗、 科学施治,严禁超剂量、超范围处方等违规行为。


五、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原有的、不在省定72种门诊慢特病之内的病种,不再认定增加新的人员,已认定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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