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3-01-08 09:25:11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

公务卡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我单位财务管理和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和控制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我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病员经费支出、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计财科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一周时间内,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财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为我单位的在职正式职工(含退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临时工。公务卡由我院计财务科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我院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计财科;

(二)计财科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四)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交院计财科转发给职工。

第九条  院内各部门有新增、调动、减少和离退休工作人员时,人教科应及时通知计财科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通知、免挂失、补换手续费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及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办公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十七项消费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务经费(除差旅费、培训费)支出仍按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我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严格执行省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员卡消费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十五日前,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报销单据交到计财科,办理审批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计财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单位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审核单位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返回处理等工作。

(三)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五)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使用。

第二十条  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