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12:38:00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安徽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8月14日




安徽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

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士亲属合法权益,树立缅怀英烈、尊崇烈属的良好风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服务保障


(一)异地祭扫服务范围。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烈士亲属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二)异地祭扫服务对象。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三)异地祭扫服务方式。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1. 组织祭扫。组织祭扫的服务对象是跨省祭扫的烈士亲属。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省份,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见附件1),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2. 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跨省祭扫的烈士亲属,或需在省内进行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见附件2)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四)异地祭扫保障标准。


1. 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省际城市间交通及食宿费,并可为每名祭扫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购买1份出行意外保险。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2. 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跨省祭扫,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省内跨市祭扫,市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2天计算;市内跨县祭扫,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1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不享受定额补助。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省内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每年5月1日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平台上发布异地祭扫申请公告,广泛告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烈士亲属按期申请下一年度异地祭扫。


(二)制定计划。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本地组织祭扫需求,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计划,填报“安徽省组织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计划表”(见附件3),于9月20日前上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三)开具证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筹各地祭扫需求情况后,为组织异地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编制“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编号,并于11月1日前通知组织异地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异地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省厅编制的编号,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


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介绍信编号按照安徽省行政区划顺序,16个设区的市每个市暂安排200个编号,如2020年合肥市“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编号为“皖烈属祭扫介〔2020〕00001号-00200号”、淮北市编号为“皖烈属祭扫介〔2020〕00201号-00400号”,以此类推。当年编号未用完,次年作废;若数量不够,由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申请增加新的编号。


(四)通报信息。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在祭扫前1个月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异地祭扫相关安排。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其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祭扫通报后,应做好保障准备工作,为异地祭扫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


三、优先优惠政策


(一)交通出行优先。认真落实《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收费公路时,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祭扫活动期间,烈士亲属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可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二)文化服务优惠优先。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并可享受相关优先服务。相关优惠优先政策应在收费处进行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要将本实施办法层层传导至基层一线,特别是涉及交通出行优先和文化服务优惠优先的政策,要及时传达至相关服务窗口。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祭扫活动提供良好场所、为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祭扫活动安全进行。


(三)规范祭扫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加强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祭扫。祭扫期间,对不符合政策仍拒缴过路费、拒付住宿费、拒购景区门票、破坏公共设施、堵门堵路、要求超标准接待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测算,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地区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皖民电〔2010〕29号)废止。2020年5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施行前期间的有关问题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 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样式)

2. 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样式)

3. 安徽省组织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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