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面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办法(2024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3-15 15:44:57阅读次数:0作者:RONGJUN

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优惠服务对象

(一)A类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政策。

(二)B类对象

退役军人。

(三)C类对象

以上人员直系亲属(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优惠项目

(一)门诊优惠

1.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2.门诊(扣除药品、外检项目、超声碎石)结算后自付部分,A类优惠40%B类优惠30%C类优惠20%

3. 门诊优惠金额年度总额控制,A类不超过4000元;B类和C类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优惠

1.住院优惠项目。住院期间医保目录内的院内医技检查费、手术费(包括麻醉费、不含手外伤费)、治疗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

2.住院优惠比例。在医保系统结算后,剩下的住院自付部分按比例优惠,其中A类优惠50%B类优惠40%C类优惠30%;没有医疗保险的优惠对象,按可优惠项目总额的15%优惠。

3. 住院优惠金额年度总额控制,A类不超过8000元;B类和C类不超过5000元。

4.患有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在精神科住院期间伙食费全免。

(三)体检优惠

1.体检费(外检项目除外)A类优惠40%B类和C类优惠30%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优惠范围

(一)肇事肇祸、交通事故、工伤等有第三方支付的情形。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被列为失信人员或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

(四)有其它不适合优惠优待情形的。

四、享受优惠优待服务凭证

(一)本人优惠:优待证、退役证、残疾军人证、转业证、军官证、士官(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二)直系亲属优惠: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相关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

(三)三属优惠:遗属优待证或其他关系证明。

(四)相关证件丢失的,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就诊。

五、服务措施

(一)门诊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享受优先服务。

(二)发放宣传册,积极宣传医疗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三)热情接待,积极提供专人导诊服务。

(四)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军人的医疗、电话回访和医疗减免等工作。

(五)慰问住院退役军人,征求意见,改进服务。

(六)组织医疗巡诊小分队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上门健康咨询、医疗服务,并发放治疗药品等。

六、就医流程

(一)优惠对象凭相关证件在门诊、住院部专门窗口办理就诊卡充值,工作人员留存其证件复印件。

(二)医务人员核对证件,实施诊疗。

(三)诊疗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安徽省内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

(二)本办法自202441日起执行,以前版本自行废止。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