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医疗优惠服务对象
(一)A类对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政策。
(二)B类对象
退役军人。
(三)C类对象
以上人员直系亲属(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优惠项目
(一)门诊优惠
1.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2.门诊(扣除药品、外检项目、超声碎石)结算后自付部分,A类优惠40%,B类优惠30%,C类优惠20%。
3. 门诊优惠金额年度总额控制,A类不超过4000元;B类和C类不超过2000元。
(二)住院优惠
1.住院优惠项目。住院期间医保目录内的院内医技检查费、手术费(包括麻醉费、不含手外伤费)、治疗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
2.住院优惠比例。在医保系统结算后,剩下的住院自付部分按比例优惠,其中A类优惠50%、B类优惠40%、C类优惠30%;没有医疗保险的优惠对象,按可优惠项目总额的15%优惠。
3. 住院优惠金额年度总额控制,A类不超过8000元;B类和C类不超过5000元。
4.患有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在精神科住院期间伙食费全免。
(三)体检优惠
1.体检费(外检项目除外)A类优惠40%,B类和C类优惠30%。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优惠范围
(一)肇事肇祸、交通事故、工伤等有第三方支付的情形。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三)被列为失信人员或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
(四)有其它不适合优惠优待情形的。
四、享受优惠优待服务凭证
(一)本人优惠:优待证、退役证、残疾军人证、转业证、军官证、士官(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二)直系亲属优惠: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相关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
(三)“三属”优惠:遗属优待证或其他关系证明。
(四)相关证件丢失的,凭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就诊。
五、服务措施
(一)门诊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缴费、住院等享受优先服务。
(二)发放宣传册,积极宣传医疗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三)热情接待,积极提供专人导诊服务。
(四)指定专人负责退役军人的医疗、电话回访和医疗减免等工作。
(五)慰问住院退役军人,征求意见,改进服务。
(六)组织医疗巡诊小分队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上门健康咨询、医疗服务,并发放治疗药品等。
六、就医流程
(一)优惠对象凭相关证件在门诊、住院部专门窗口办理就诊卡充值,工作人员留存其证件复印件。
(二)医务人员核对证件,实施诊疗。
(三)诊疗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结算。
七、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安徽省内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
(二)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版本自行废止。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荣军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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